2013年8月10日 星期六

郝鐵川建議香港人搞獨立公投?

本來週末也忙得要死、無心寫文章,但見到先天下之憂而憂(怕中共步蘇共後塵) 郝鐵川先生又有鴻文,若不及早糾正,恐怕各位有興趣修讀「國際法」的年青學者誤入歧途。如要繼續學術討論,無任歡迎。也讓各位學者多一點思考角度。
原文載於《明報》2013810 星期六,題為《香港無權獨立行使「民族自決權」》
既然是以「維護基本法」為使命,簡稱郝教授為「護法」吧。
郝護法指,他「願從法理、法律的角度,以樹仁大學客座教授身分,對香港所謂「民族自決權」觀點作一分析
客氣是好事,之不過如果要搬出「學術」討論,則內容不能不按學術原則處理也。郝文內容可以「下省全部」,因為「講的全對」無謂重複:香港的而且確無權「獨立行使民族自決權」。之不過,郝護法今次打開的「潘多拉盒子」不止是「自治」這麼簡單,而是連「分裂獨立」也押上了,想起也滴汗
郝護法的意思是:
不是誰人也可以拿「民族自決」來爭取「政治獨立」自決權只適用於「主權國家中的全體人民」,香港回歸後,港人成為中國主權國家裏全體人民的一部分無權拋開其他中國人民去單獨搞民族自決權。換句話說,若想讓香港從祖國分裂出去,不僅要問問港人,更要問問其他中國人民是否答應。
最後郝護法選了《魁北克》作為例子,以作說明云云。
這個例子選得好極!  正好說明了這「問」字的正確使用應作何解。而且所選案例,屬於「自我否定」類型,大家可以對照一下:案例是講「主權國中的全體人民」還是「主權國中的部份人民」。
情況是這樣的,就從《魁北克》例子講解一下。那是「法語地區」的「家事」,當年在法國也一直聽他們吵得厲害,我當然不會不清楚。只怕郝護法不清楚罷了。其實魁北克人和其他加拿大人都差不多,都是移民社會拉雜而成一個地區。唯一不同的地方,只是語言文化和生活習慣的少許差異。除此以外,都是「民族大融爐」。法國人也不一定承認魁北克人就是法國人嘛。
法國人對魁北克感情非常複雜,這點又是很多人也不知道的。就拿《天使愛美麗》的劇情來說明一下:愛美麗的媽媽去教堂祈禱想要生一個男孩子湊一個「好」字,結果從天而降的是一個去教堂跳樓的魁北克遊客;愛美麗從此要孤伶伶的和爸爸相依為命。
對於魁北克人「想死在法蘭西祖國的懷抱但死得極其無聊」這一點可謂批判得刻薄之極。
言歸正傳:
郝護法指:1998820日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有關魁北克分離問題的諮詢意見認為….魁北克居民沒有單方面分離的權利。
不過這是「掩耳盜鈴」的偷換概念誤導引述。因為這只是最高法院就1995年公投爭議「呈請」的判詞「上半截」而已,「下半截」是這樣寫的: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would have to enter into negotiations with the Quebec government if Quebeckers expressed a clear will to secede.
還要翻譯否? 香港人稍為懂得英文的都會看得明,相信郝大教授學貫中西不會看不明(但明了又為何不講? 此不能也還是此不為也? 哈哈)。但為免其他人真的連最基本的英文和法律也看不明白就來叫囂,也翻譯出來讓全世界看清楚,以免又要「屈」了加拿大的法院:
加拿大政府必須在「魁北克人」清楚表達出「分離」意願的時候,與魁北克政府開展談判。
而以上的判詞也進一步在1999年加拿大國會通過的《澄清法案》Clarity Act 加以說明和在憲法上加以確認。
換言之,魁北克的問題只是基於「在過往的公投當中,魁北克人並無明確的大多數意願」要從加拿分裂出去,而不是「魁北克人連公投自決前途也不可以」。
而上一次1995年的公投結果是:50.58% 反對、 49.42%贊成魁北克獨立。亦因為該公投所引起的爭議才又有向最高法院作出「呈請」的行動以及最高法院的判詞和其後的《澄清法案》。
懇請郝護法不要只講「上半截」。「學術誠實」的其中一個很基本的條件是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既然不是 the whole truth,還算是學術討論嗎?
實情是:加拿大憲法是承認世界上有一種人叫做「魁北克人」,雖然只是加拿大的「一個省」;但該省公民有權進行「公投」,並且有權要求加拿大政府談判獨立問題。
前題是「魁北克省有權公投」。
香港人從來都沒有講過「前途自決」等同「民族自決」,要搬龍門也最好有個靠譜的藉口。
郝護法要是要援引魁北克案例以否定香港人的獨立自決權,可以借用龍應台的《請用文明來說服我》,借花敬佛:請用「香港公投」來說服我。
郝護法,你是不是這個意思? 想知香港人要什麼,可以參考加拿大的做法,請大家出來舉行公投?

文中還有其他大量東西很好玩的,例如踩中我上次提及的《直布羅陀宣言》,但剛好夠鐘要陪爸媽飲茶,先盡孝道,稍後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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